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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都**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济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市中区刘长山路与龙窝东路路口处挪车,与路边停驶的鲁*****号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公安人员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6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济南市公安局**支队**大队表示其鲁*****号警车损失轻微,不需要刘某某赔偿。

同年7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杨少荣等证言)、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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