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章丘区**街道**村家中饮酒后,驾驶鲁******轻型栏板货车至高官寨街道付家村送货,之后其驾车沿国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返回家中,当日14时31分许行驶至水寨检查站时,被章丘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酒精含量108mg/100ml,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9±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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