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县**镇**街**号,住址**。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街**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00.2mg/100mL,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刘某某被查获后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刘某某系退役军人,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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