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4********,汉族,大专文化,金乡县**集镇中心小学教师,户籍住址金乡县**村**号**栋**号,现住金乡县**号楼**单元**楼西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2日22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乡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北100米处,与周某某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对现场勘查完毕后到金乡县人民医院对涉嫌酒后驾驶的刘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0mg/100mL,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范畴。

经本院审查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