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住青岛市黄岛区**镇**小区**号楼**单元50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鲁******白色本田牌X-RV越野车载其女朋友袁某某等人,沿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城佳苑小区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途中刘某甲与袁某某发生冲突,情绪激动,行驶至**镇**处,刘某甲等人遂下车,为宣泄情绪,刘某甲用脚踹了泊里中学大门,后被交警查获。经对提取的刘某甲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刘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破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材料、办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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