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
民身份号码1401091983********,高中文化程度,个体, 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区**号楼**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区**号楼**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A2****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万柏林区**火锅店出发,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酒清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7.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登记表、付款凭证、常住人口信息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录像;4.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询问笔录;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行驶距离短,血液酒精含量117.7毫克/100毫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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