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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2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A****R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并州北路南内环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样检材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2.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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