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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怀仁**煤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现住:怀仁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F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在怀仁市**小区**号奇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2019年10月15日山西怀仁司法鉴定晋怀司鉴【2019】酒检字第266号报告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谅解书等相关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在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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