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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街**小区**。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2时1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3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安宁东街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后交警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医院抽血,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无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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