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乡**村**巷,临汾**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到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大队投案,10月2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L****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兰高速(兰青)1044KM+400M处,与前方何某某驾驶的豫C****A号小型越野车车尾相撞。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
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协助襄汾县公安局抓捕网上逃犯一名,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何某某、孙某某、师某某、薛某某的证言;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笔录视频一张;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及谅解书、刘某某举报视频、举报材料及抓获网上在逃人员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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