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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现住址东港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辽F****0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辽FM079号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刮撞,致使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等情节,未引发社会矛盾,综合本案的全部事实,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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