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3********,汉族,大专文化,系常州市天宁区**镇**人员,住本市天宁区**镇**村委**号,户籍地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宁区**线由被向南行驶至**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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