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6组,现住平利县城关镇**小区**栋1单元**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出租车由东四路东关烤肉烧烤店驶往平利花园小区。23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月湖南路城关第二小学门前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8.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平利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7月7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刘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92.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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