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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河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镇韩**行政村****号,现住平舆县庙湾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中午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自己厂内吃饭时喝了约4两白酒,当日夜晚20时22分许,其驾驶着自己的鲁DQ****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平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庙路13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90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8.47mg/100ml。该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民营企业法人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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