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4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碣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L5****号小车行驶至东莞市石碣镇东风中路,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执法录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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