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3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中信广场吃饭饮酒后驾驶粤AW4***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天河东路口时停车后在车上睡觉,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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