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有限公司职员,广州市番禺区**路**号**街**号**房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00时5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海龙路北151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8.2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