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有限公司职员,住广州市番禺区**路**号**街**号**房。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00时5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海龙路北151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8.2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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