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太和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酒店喝酒。2019年8月23日1时许,刘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酒店门前,驾驶号牌为粤YCD****小型轿车将从**酒店门前往地下停车场方向行驶,在其启动车辆倒车但尚未完全离开停车位的过程中就被惠东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抽取刘某某血液样本送至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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