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1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 02时39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城区水口惠龙东路往马安镇方向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