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河源市源城区万隆城财富中心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豪门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100元。
同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并缴获被盗的摩托车。案破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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