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朝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凌晨00时5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HD****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朝天区交警大队中子中队门口时,因酒后不适停车呕吐,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提取血液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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