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J****号小型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东侧2181公里新塘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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