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时3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出荔福路北67米处被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8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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