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2月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MZ****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石沙路进红星工业路东45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2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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