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鄂F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华南快速路三期北侧入口嘉禾收费站匝道时执勤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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