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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潮阳县,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院**号**房,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时5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0T****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5.8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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