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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房。2020年8月30 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粵BE****号牌小汽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进护林路南108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5.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3.鉴定意见;4.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5.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6.户籍及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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