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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包工头,住南宁市邕宁区**栋**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Y的小型客车,在南宁市江南区**镇*道***线**大排档门前实施倒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刘车车尾碰撞被害人陆某某车牌号为桂A****F的小轿车车头,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报警,刘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测,刘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9.77mg/100ml。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19日,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并取得陆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执法视频、提取血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本案中刘某某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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