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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湘N****9号小型轿车沿青环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环路铜鼓岭路口时被交警九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后,案发时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5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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