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谷检刑不诉〔2023〕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5********,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陕西省府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4月03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陕K****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新民镇黄石路3km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的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为10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且到案后如实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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