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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X676线廉江市****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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