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