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修文县久长镇**新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交由修文县公安局久长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0****号小型轿车从贵州省修文县久长镇出发,沿305省道往开阳县县城方向行驶,21时05分行驶到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街上路段时被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4.9mg/100ml,大于80mg/100ml,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不高为106.9mg/100ml,未发生任何事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被开阳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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