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50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京N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路与永义街十字路口西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35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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