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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6个朋友在孔家庄汽车站一朋友家吃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喝了2两白酒和3瓶啤酒,当日14时30分许,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白色荣威牌小轿车行驶至全兴路气象后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09.10毫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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