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路**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09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宣化区江家屯乡台子沟村朋友家就餐期间饮酒,13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冀GB****号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454县道(洋新线)宣化区江家屯乡台子沟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抽血并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64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并且其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社会危险性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刘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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