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分局桥西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冀GP****小型汽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中学街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并带回队调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94.9mg/100ml。刘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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