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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7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怀化市鹤城区**局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第五中学附近一餐馆饮酒后驾驶牌号湘NG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星中路与府星路交叉路口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为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举报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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