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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宣恩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宣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28日宣恩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宣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5日1时30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鄂Q****8号两轮摩托车载秦某某沿贡水路行驶,当车辆行驶到贡水路贡水龙城路段时,车辆撞到路边路岩导致车辆车翻,造成车辆受损及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1。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宣恩县公安局收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153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程序违法,公安机关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且客观上亦无法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应当予以排除,宣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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