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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路**号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5日经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不起诉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J号小型轿车从息烽县小寨坝镇亲戚寨村往息烽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息烽县永靖镇永靖大道100米处时被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卡民警当场查获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检验被不起诉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51.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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