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J号小型轿车,从息烽县小寨坝镇亲戚寨村往息烽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息烽县永靖镇永靖大道100米处时被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51.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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