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亚湾区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楼东,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楼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于当晚20时许,驾驶其所有的粤B9****棕色现代牌越野车从大亚湾区**花园**路路边行驶至大亚湾区**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46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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