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A*****号两轮电动车在成都市双流区临港路一段与行人邓某某相撞,事故致邓某某受伤。民警在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到医院提取了刘某某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7.2mg/100ml。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邓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认罪认罚,发生事故对伤者积极赔付取得谅解,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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