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中午在温江区**镇**村**组的家中饮酒,后其妻子胡某某驾驶电瓶车出门摔伤,刘某某接到电话后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胡某某准备送往医院,在郫都区两友路路段被民警挡获。经鉴定,刘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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