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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7********,汉族,四川****学院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彭州市**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1日0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一环路东四段由玉双路口往牛王庙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门前道路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4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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