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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640103197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区**路**农场**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区**街**家园**区**号楼**单元**室,职业:司机,政治面貌:群众。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敦煌**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6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21.65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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