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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78********,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新乡市**厨艺厨师,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5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白色燃油二轮车,从新乡市振中路出发准备去新乡市汽车站,当其行驶至解放路与向阳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2020年3月2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2.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刘某某达到醉酒标准。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某驾驶的白色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普通摩托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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