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7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五家渠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住五家渠市**教师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4****号小型越野车沿五家渠市北海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路路口时,被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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