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五某某市,住五某某市**小区**-**,系五某某**公司外勤业务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新A123**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五某某市前进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山南路公交车站时,被五某某市交警大队查获。民警当场让刘某某用“酒安5000”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均未能吹检成功。随即民警将刘某某带至第六师医院抽血提取血样,将血样送往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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