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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党员,职业:**保障处,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住乌鲁木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克西街儿童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初次犯罪,并且同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刘永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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