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6********,汉族,籍贯河南省商水县,初中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34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带着其父刘某甲沿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老郑新路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12.66mg/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