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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日照市岚山区阿掖山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阿掖山北路岚桥集团附近路段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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