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部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亭区**村段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伤。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91.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警大队投案。既往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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