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7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越州大道由南往北途经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与京福线交叉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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